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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自,2015年》3月25《日施行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对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承担检查、治理】、消除隐患等—责,任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设—置于房屋的广—告牌:匾,、通讯等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在其设?施设备可能或—者已经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对房屋】进行整修、加固的责!任;设施设备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施设备的所有—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改?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承重墙?体上开挖壁柜、洞】口的; (》二)在基础、楼面】、屋面?板上开设洞口的; !(三)拆《除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的; ?(四)改变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 《(,五)拆除剪力—墙或者改变剪力墙截!面尺寸的; (六)!其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 第七条 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楼板上?增设水池的; (】二)增加楼层—增设楼梯《、水平夹层》的; (三)其他】超过设计规范—规,定增加房《屋荷载的 第八条 !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的; (二—)在房屋屋面—、立面上设置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的;: (三)建造地【下室、地下蓄水池的!; (四)其—他安装设施和设备】等影响?房屋安全《的 第九条 —申请房屋《拆改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建,造地下室《等增加使用面积、】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房—屋拆改?。质,量验收相关资料【包,括 (一)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认定材料;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 (—三)申请人的认定】书 第十一》条 因施工》、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周围:房屋安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施工【地点与房屋之间距】离为开挖深度二倍】范围以内的; (二!),施工:。、生产经营》活动震动《烈度达到三度—。以上时震源距离房】屋五十?。米,范围以内的 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年限执行》 (一?。)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 《(二)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三)—。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一百:年 第十三条— ,房屋出现下列—情,形危及使用安—全的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滑《移、开裂的; (二!),基础开?裂破损的; —(三:)墙体开裂》、位移、倾斜、风】化碱蚀?的,。; (四)梁、【板、: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开裂、变形、【位移、钢筋》锈蚀的;《 (五)木》质,构件腐朽、变—形、节点松动的【; :(六)钢结构—构件或者连接—件开裂、锈蚀焊缝、!螺栓:或者:铆接拉开、变—形、松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的 第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年限为 (!一)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公共场—所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各类:。洗浴、室内公—共游:泳场馆等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三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三):发生:过拆改行为的—公共场所《。每,二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公共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危险房屋!。应当经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危险房屋通!知书采取下列措施及!时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六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迁: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接到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及时】迁出 第十七条 危!险房屋治理时—。设置:。于危险房屋的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房屋安全管—理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以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危及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责任人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