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3-2011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在砌体结构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可能建造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评定中必备的资料,因此特提出了要求。

       本次规范修订增加了“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以强调对合格材料质量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等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1  块体:《烧结普通砖》GB5101、《烧结多孔砖》GB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21144、《混凝土多孔砖》JC943、《蒸压灰砂砖》GB11945、《蒸压灰砂空心砖》JC/T637、《粉煤灰砖》JC239、《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等。

       2  水泥:《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砌筑水泥》GB/T3183、《快硬硅酸盐水泥》JC314等。

       3  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等。

       4  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砌筑砂浆增塑剂》JC/T164等。

3.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施工安全,达到工程质量优、进度快、成本低,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

3.0.4  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砌筑基础前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尺寸和位置的基础工作,通过校核放线尺寸,达到控制放线精度的目的。

3.0.5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针对砌体结构房屋施工中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强调了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施工要求。

3.0.6  基础高低台的合理搭接,对保证基础的整体性和受力至关重要。本次规范修订中补充了基底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以便对条文的理解。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可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从而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从震害调查看到,不少砌体结构建筑,由于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未同时砌筑,接搓不良导致外墙甩出和砌体倒塌,因此必须重视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的砌筑。

3.0.7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使用皮数杆对保证砌体灰缝的厚度均匀、平直和控制砌体高度及高度变化部位的位置十分重要。

3.0.8  在墙上留置临时洞口系施工需要,但洞口位置不当或洞口过大,虽经补砌,但也会程度不同地削弱墙体的整体性。

3.0.9  砌体留置的脚手眼虽经补砌,但它对砌体的整体性能和使用功能或多或少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一些受力不太有利和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对脚手眼设置作了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不得在轻质墙体、夹心复合墙外叶墙设置脚手眼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墙体上安放脚手架不安全。也会造成墙体的损坏。

3.0.10  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对脚手眼的补砌比较随意,忽视脚手眼的补砌质量,故提出脚手眼补砌的要求。

3.0.11  建筑工程施工中,常存在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好的问题,例如水电安装中的一些洞口、埋设管道等常在砌好的砌体上打凿,往往对砌体造成较大损坏,特别是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墙体受力极为不利。

       本次规范修订时将过梁明确为钢筋混凝土过梁;补充规定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以不影响结构受力。

3.0.12  表3.0.12的数值系根据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二篇中表一规定推算而得。验算时,为偏安全计,略去了墙或柱底部砂浆与楼板(或下部墙体)间的粘结作用,只考虑墙体的自重和风荷载进行倾覆验算。经验算,安全系数在1.1~1.5之间。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和方便查对,将原表中的风压值改为0.3、0.4、0.5kN/m2三种,并列出风的相应级数。

       施工处标高可按下式计算:

H=Ho+h/2           (1)

式中:

       H——施工处的标高;

       Ho——起始计算自由高度处的标高;

       h——表3.0.12内相应的允许自由高度。

       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或柱,其砌筑高度未达圈梁位置时,h应从地面(或楼面)算起;超过圈梁时,h可从最近的一道圈梁算起,但此时圈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5N/mm2以上。

3.0.14  为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预制梁、板的安装施工质量而提出的相应规定。对原条文内容中的安装时应坐浆及砂浆的规定予以删除,原因是考虑该部分内容不属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内容。

3.0.15  在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系由材料标准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项系数确定,而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与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相关。对于施工水平,由于在砌体的施工中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所以,砌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

       在国际标准中,施工水平按质量监督人员、砂浆强度试验及搅拌、砌筑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分为三级,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也相应取为不同的数值。

       为与国际标准接轨,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中就参照国际标准,已将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纳入规范中。随后,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在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规定中,也考虑了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对砌体强度设计值的影响。

       砂浆和混凝土的施工(生产)质量,可按强度离散性大小分为“优良”、“一般”和“差”三个等级。强度离散性分为“离散性小”、“离散性较小”和“离散性大”三个等次,其划分系按照砂浆、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确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及原国家标准《混凝土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砂浆、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参见表1及表2。

       对A级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砌筑工人中高级工的比例由原规范“不少于20%”提高到“不少于30%”,是考虑为适应近年来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增加,保证施工质量的需要。

3.0.16  从建筑物的耐久性考虑,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根据砌体结构的环境类别,对设置在砂浆中和混凝土中的钢筋规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3.0.18  在楼面上进行砌筑施工时,常常出现以下几种超载现象:一是集中堆载;二是抢进度或遇停电时,提前多备料;三是采用井架或门架上料时,接料平台高出楼面有坎,造成运料车对楼板产生较大的振动荷载。这些超载现象常使楼板底产生裂缝,严重时会导致安全事故。

3.0.19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对墙体砌筑每日砌筑高度的控制,其目的是保证砌体的砌筑质量和生产安全。

3.0.20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针对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特点,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检验批的规定具体化。

3.0.2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在制定检验批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和使用方风险概率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标准经修订后,对于计数抽样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规定了正常检查一次、二次抽样判定规定。本规范根据上述标准并结合砌体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抽样判定。其中,对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合格标准;对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合格标准,均比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略严,且便于操作。

       本条文补充了对一般项目中的最大超差值作了规定,其值为允许偏差值1.5倍。这是从工程实际的现状考虑的,在这种施工偏差下,不会造成结构安全问题和影响使用功能及观感效果。

3.0.22  本条为增加条文。为使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抽检更具有科学性,在本次规范修订中,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对原规范条文抽检项目的抽样方案作了修改,即将抽检数量按检验批的百分数(一般规定为10%)抽取的方法修改为按现行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2828对抽样批的最小容量确定。抽样批的最小容量的规定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第3.3.13条表3.3.13,但在本规范引用时作了以下考虑:检验批的样本最小容量在检验批容量90及以下不再细分。针对砌体结构工程实际,检验项目的检验批容量一般不大于90,故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如砖砌体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承重墙、柱的轴线位移应全数检查;外墙阳角数量小于5时,垂直度检查应为全部阳角;填充墙后植锚固钢筋的抽检最小容量规定等)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以便于检验批的统计和质量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