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3-2011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  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0.6);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7  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  轻质墙体;

       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  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  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3.0.13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3.0.15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3.0.16  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3.0.17  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0.1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0.20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21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0.22  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

3.0.23  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