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8-2005 建标库

6.2  

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2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2.5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  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5;

    4  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6.2.6  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