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8-2005 建标库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