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窗 GB16809-2008 建标库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试验方法及判定准则

B.1  抽样

热敏感元件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件,任意抽取15件作为试验样品。

B.2  试验设备

恒温水浴设备:试验区域内浴液的温度偏差不得超过0.5℃,其温度测量仪表的最小温度读数值不大于0.1℃;秒表:分度值为0.1s。

B.3  试验方法

B.3.1  从15件热敏感元件试验样品中任意抽取5件,作为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试样。

B.3.2  将恒温水浴的浴液升温至(64±0.5)℃,并保持恒温;把热敏感元件试样置于恒温水浴浴液内并开始计时,观察热敏感元件试样在5.0min内的动作情况。

B.3.3  取出经B.3.2试验的所有热敏感元件试样,自然冷却至室温;同时,将恒温水浴的浴液升温至(74±0.5)℃,并保持恒温,将已冷却至室温的在B.3.2试验中未动作的所有热敏感元件试样置于浴液内并开始计时,观察热敏感元件试样在1.0min内的动作情况。

B.4  判定准则

B.4.1  若5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有4件以上(包括4件)不动作,且在B.3.3规定的试验中每个试样均动作,则判定受检的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合格。

B.4.2  若5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有4件以上(包括4件)不动作,但在B.3.3规定的试验中有任意试样不动作,则取B.3.1中剩余的10件热敏感元件试验样品作为静态动作温度试样,重新按B.3.2、B.3.3的规定进行复验,并按下述规定进行判定:

a)  若10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有9件以上(包括9件)不动作,且在B.3.3规定的试验中每个试样均动作,则判定受检的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复验合格;

b)  若10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有9件以上(包括9件)不动作,但在B.3.3规定的试验中有任意试样不动作,则判定受检的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复验不合格;

c)  若10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只有8件以下(包括8件)不动作,则可不必继续进行B.3.3规定的试验,直接判定受检的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复验不合格。

B.4.3  若5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只有3件以下(包括3件)不动作,则可不必继续进行B.3.3规定的试验,直接取B.3.1中剩余的10件热敏感元件试验样品作为静态动作温度试样,重新按B.3.2、B.3.3的规定进行复验,并按下述规定进行判定:

a)  若10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有9件以上(包括9件)不动作,且在B.3.3规定的试验中每个试样均动作,则判定受检的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复验合格;

b)  若10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有9件以上(包括9件)不动作,但在B.3.3规定的试验中有任意试样不动作,则判定受检的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复验不合格;

c)  若10件热敏感元件试样在B.3.2规定的试验中只有8件以下(包括8件)不动作,则可不必继续进行B.3.3规定的试验,直接判定受检的热敏感元件的静态动作温度复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