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型式检验
》
9】.2.1 防【火窗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全部要求》内容防火窗》。的通用检验项目【见表6活动式防【火窗的?附,加检验项《目见表7
!
9.2《.2 一种型号】防火窗?进行型式检》验,时其:。抽样基?数不应?小于6樘且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和检验程序见图5!
】
9.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
c)? 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
?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
g)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
:
9.2》.4 防》火窗型式检验的判】定准则?为
?
?
a)? 固定式防火窗】按表:6所列项目的型式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二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
:
b) —。活动式防火窗按【表6和表7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四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