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饮食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公共区域和辅助区域等四个区域。区域的划分及各类用房的组成宜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饮食建筑的区域划分及各类用房组成
注:1 厨房专间、冷食制作间、餐用具洗消间应单独设置。
2 各类用房可根据需要增添、删减或合并在同一空间。
4.1.2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m2/座)
注: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
4.1.3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4.1.4 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
注:1 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2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1.5 位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餐馆、饮品店和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快餐店宜设置乘客电梯;位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大型和特大型食堂宜设置自动扶梯。
4.1.6 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不应布置在厨房区域的直接上层,并应避免布置在用餐区域的直接上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4.1.7 用餐区域、厨房区域、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蝇和防其他有害动物及防尘、防潮、防异味、通风等有效措施。
4.1.8 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中的相关要求。
4.1.9 位于建筑物内的成品隔油装置,应设于专门的隔油设备间内,且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隔油装置的日常操作以及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2 应设洗手盆、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
3 应有通风排气装置。
4.1.10 使用燃气的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4.1.11 餐饮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