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 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
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