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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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  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

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