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4.2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的用地;

    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  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4.2.5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3  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4.2.6  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7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