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使用《要求
【
:
,。2.3.1 —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
2.3.5【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
2.【3.6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