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9-2011 建标库

9.2  

9.2.1  学校教学用房采光的优劣直接影响视力发育、视觉功能、教学效果、环境质量和能源消耗,故必须为教学用房创造良好的光环境,充分利用天然光。本条文规定了中小学校建筑合理的采光系数和相应的窗地面积比。

    制定本条文的依据如下:

    1  采光系数最低值

        1)实测调查

        根据实测调查16所学校教室采光效果,有7所采光系数为0.5%~1.0%,占44%;9所为1.0%~2.0%,占56%,后者采光评价较好。

        2)参考国外标准

        俄罗斯为1.5%,英国、日本、荷兰均为2%。

        3)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规定学校建筑中各类教室的采光系数最低值标准为2%。规定的这一标准只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

    2  窗洞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简称窗地比)只作为采光设计初步估计时用,不能作为采光设计的最后依据,最终采光窗尺寸由采光计算确定。

    根据对16所学校的调查结果,1:3~1:4的窗地比有12所,占75%,1:4~1:5有2所,占12.5%。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为1:5。

    3  采光系数最低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的第5.0.2条进行计算。

9.2.2  为防止学生书写时自身挡光,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根据现场调研结果,有南廊的双侧采光的教室,靠北窗形成的采光系数均大于靠南廊侧窗形成的采光系数。故有南廊的双侧采光的教室应以北侧窗为主要采光面,以此采光面决定安设黑板的位置。

9.2.3  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