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63-2012 建标库

7.2  居住绿地

7.2.1  居住绿地是居民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绿地类型,在城市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老年人、儿童及残障人士日常休憩活动的主要场所就是居住区内的居住绿地。因此在具备条件的地坪平缓的居住区,所有对居民开放使用的组团绿地、宅间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对地形起伏大,高差变化复杂的山地城市居住区,很难保证每一块绿地都满足无障碍要求,但至少应有一个开放式组团绿地或宅间绿地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7.2.2  第1款  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应方便居民使用,当条件允许时,所有出入口最好都符合无障碍的要求。

    第2款  居住绿地内的活动广场是老年人、儿童日常活动交流的主要场所,活动广场与相接路面、地面不宜出现高差,因景观需要,设计下沉或抬起的活动广场时,高差不宜大于300mm,并应采用坡道处理高差,不宜设计台阶;当设计高差大于300mm时,至少必须设置一处轮椅坡道。以便轮椅使用者通行;设计台阶时,每级台阶高度不宜大于120mm,以便老年人及儿童使用。

    第3款  当居住区的道路设有盲道时,道路盲道应延伸至绿地入口,以便于视觉障碍者前往开放式绿地时掌握绿地的方位和出入口。

7.2.3  第1款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老年人、乘轮椅者及婴儿车的使用频率非常高,为便于上述人群的使用,不宜设置台阶。游步道纵坡坡度是依据建设部住宅产业促进中心编写的《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并参考了日本的无障碍设计标准而制定的。当游步道因景观需要或场地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以保障轮椅通行。

    第2款  居住绿地内的亭、廊、榭、花架等园林建筑,是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日常休憩交流的主要场所,因而上述休憩设施的地面不宜与周边场地出现高差,以便居民顺利通行进入。如因景观需要设置台明、台阶时,必须设置轮椅坡道。

    第3款  在休息座椅旁要留有适合轮椅停留的空地,以便乘轮椅者安稳休息和交谈,避免轮椅停在绿地的通路上,影响他人行走。设置的数量不宜少于总数量的10%。

7.2.4  第1款  为保障安全,减少儿童攀爬机会,便于居民活动,林下活动广场应以高大荫浓的乔木为主,分枝点不应小于2.2m;对于北方地区,应以落叶乔木为主,且应有较大的冠幅,以保障活动广场夏季的遮阳和冬季的光照。

    第2款  为便于对儿童的监护,儿童活动场周围应有较好的视线,所以在儿童活动场地进行种植设计时,注意保障视线的通透。在儿童活动场地周围种植灌木时,灌木要求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树种,因为矮形灌木向外侧生长的枝条大都在儿童身高范围内,儿童在互相追赶、奔跑嬉戏时,易造成枝折人伤。一些丛生型植物,叶质坚硬,其叶形如剑,指向上方,这类植物如种植在儿童活动场周围,极易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