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63-2012 建标库

8.7  文化建筑

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  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  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  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  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  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2  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