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8.3      

8.3.1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8.3.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分级及设计标准,选配相关的智能化系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的规定及设计标准,档案馆可分为特级、甲级、乙级。特级为中央级档案馆,甲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档案馆,乙级为地(市)及县(市)级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