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6.3  行政办公建筑

6.3.1  行政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形成有效支撑各级行政机关办公业务所需的高效、快捷和完善的业务运行功能。

6.3.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办公建筑中各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业务实际需求配置,并预留裕量。

6.3.6  各级行政机关中特殊信息网端口配置应符合国家对岗位业务职能及相关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保办[1998]6号)的规定,并应严格按照现行各项报批程序及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