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15  医疗建筑

15.2  综合医院

15.2.1  综合性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5.2.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综合医院的技术等级,按一级至三级进行智能化系统配置的技术标准定位展开。基层医院,如街道和村镇级医院,因规模较小,可选择部分内容或适当降低配置标准。专科医院,如儿科、妇产科、胸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院等,特殊病院;如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院、肿瘤医院等,均按规模参照同等级使用。

15.2.2  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医院信息系统(HIS)、临床信息系统(CIS)、医学影像系统(PACS)、放射信息系统(RIS)、远程医疗系统等医院其他信息化应用系统,因此,信息网络系统应具备高宽带、大容量和高速率,并具备适应将来扩容和带宽升级的条件。

15.2.8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需收看电视节目的病员、医护人员提供本地有线电视节目或医院自制电视节目,应能在部分患者收看时不影响其他患者的休息。

15.2.10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根据医疗工艺要求配置,系统的监控功能包括:对氧气、笑气、氮气、压缩空气、真空吸引等医疗用气的使用进行监视和控制;对医院污水处理的各项指标进行监视,并对其工艺流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对有空气污染源的区域的通风系统进行监视和负压控制。

15.2.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医院建筑的业务特征及安全管理要求:

    (1)入侵报警系统:

        ①宜在医院计算机机房、实验室、财务室、现金结算处、药库、医疗纠纷会议室、同位素室及同位素物料区、太平间等贵重物品存放处及其他重要场所配置手动报警按钮或其他入侵探测装置;

        ②报警装置应与视频探测摄像机和照明系统联动,在发生报警时同步进行图像记录。

    (2)出入口控制系统:

        ①应根据医疗工艺对区域划分的要求,在行政办公区域、财务室、计算机机房、医技区、实验室、药库、血库、各放射治疗区、同位素室及同位素物料区以及传染病院的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等处配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②系统应有可靠的电源以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时应确保开启相应区域的疏散门和通道;宜采用非接触式智能卡。

    (3)电子巡查系统宜结合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配置。

    (4)医疗纠纷会谈室宜配置独立的图像监控、语音录音系统。系统宜具有视频、音频信息的显示和存储、图像信息与时间和字符叠加的功能。

    (5)医院的消防安全保卫控制室内,宜建立应急联动指挥的功能模块,以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