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14  交通建筑

14.2  民用机场航站楼

14.2.1  民用机场航站楼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L243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2  航班信息综合系统应完成季度航班计划、短期航班计划、次日航班计划。向需获得航班计划的系统发布送信息,应按时发布次日航班计划信息。及时修正日航班计划并即时发布修正信息。统计、存储、查询日航班计划数据并形成报表。具有机位桥/登机门分配、到达行李转盘分配、值机柜台分配与出发行李分检转盘分配功能。

    值机大厅应设置能提供引导旅客值机的航班动态信息显示屏;值机柜台上方应设置能提供值机航班信息的显示屏;中转柜台应设置能提供中转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登机口柜台上方应设置能提供登机航班信息的显示屏;候机大厅应设置能提供出发候机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餐饮、商业区宜设置能提供进出港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到达行李提取厅应设置能提供引导行李转盘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行李转盘应设置能提供本转盘到达行李的航班信息显示屏;行李分拣大厅每条出发行李转盘上应设置能提供在本转盘出发的行李航班信息的显示屏;行李分拣大厅每条到达行李转盘上应设置能提供在本转盘到达的行李航班信息显示屏;到达接客大厅应设置能提供到达航班动态信息的显示屏;联检区域应设置信息公告显示屏等。

14.2.3  信息接入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139的有关规定。

14.2.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利用蜂窝室内分布系统实现语音及数据通信的业务;系统宜采用合路的方式,将多家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和机场内集群通信等的频段信号纳入一套系统中;航站楼中应在海关、边防、公安、安全和行李分拣等场所设置无线集群通信系统。

14.2.5  布线系统应在航站楼内旅客活动区域安装公用电话、无障碍公用电话或语音求助终端。

14.2.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支持ITU-TG.722标准要求;终端音频(包括终端语音和中继语音)应满足宽带语音要求,音频带宽应达到300Hz~10kHz;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支持与广播系统的互联,实现本地的广播功能。

14.2.8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在候机厅、贵宾厅、公务机厅、办公室、值班室等处宜设置有线电视终端。

14.2.9  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自动广播为主、本地广播为辅的设置原则,本地广播优先级应高于自动广播,且广播系统宜具备自由文本转换语音功能及存储转发功能。国内航班应采用普通话与英语两种语言播放信息。国际航班应采用三种语言以上(含三种语言)播放信息,宜采用普通话、英语和目的地国的语言播放信息。广播区域划分宜按最小本地广播区域划分。宜配置背景噪声监测设备。广播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应按N+1的方式进行热备用,且系统应具有功放自动检测倒换功能。

14.2.11  旅客的值机信息应传送至安检信息系统。旅客的交运行李信息应传送至行李控制系统。在候机大厅应能通过离港闸口登机牌阅读机对旅客登机牌进行登机确认;宜采取离港工作站调用安检信息系统的方式,在安检验证柜台对采集的旅客肖像信息进行旅客身份确认。在值机柜台离港终端和登机口柜台应能触发航班信息显示和广播。国内离港系统应具有本地备份离港信息的功能。离港系统宜支持网上值机和手机值机等新兴值机模式,并应支持二维条码的使用。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MH/T7010的规定。

14.2.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结合航站楼内办票厅、候机厅、到达厅等不同区域的空间及空调特点,选择合适的控制技术。根据不同区域空调的送风形式及风量调节方式进行送风控制,同时要针对公共区域客流量变化大的特点,特别重视根据空气质量进行新回风比例控制,提高室内综合空气品质,体现人性化服务质量。

    应根据建筑及相应公共服务区域的采光特点、室内照度、室内标识、广告照明进行监控。应能接收航班信息,并根据航班时间实现对相关场所的空调、照明等的控制。

    应对行李传输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测,对航班显示、时钟系统电源、安全检查系统电源、400Hz机用电源、机用空调机电源、飞机引导系统电源状态等进行监测,对航站楼内各租用单元进行电能计量。

    应对停机坪高杆照明灯进行监控;当设有单独机坪照明灯监控系统时,所有系统的监控信息应实时传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应根据公共服务区域的采光特点、室内外照度及航班运行时间进行照明监控,对室内标识、广告照明进行监控;当设有单独照明管理系统时,可由照明管理系统实施。

14.2.14  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7003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