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住宅建筑
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表5.0.2的规定外,还需要根据工程规模、建筑标准、配套设施、住户需求、维护管理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对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做出了明确规定,配置时也需要遵守。
5.0.5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对住宅光纤到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设计需遵照执行。采用光纤到户建设方式前提是,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了光纤传输到所建住宅建筑的区县。每套住宅配置家居配线箱是确保电话、电视、信息网络等系统功能、规范住户内线路敷设的重要措施。住宅内配置的信息端口类别和数量需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0.6 对于无线对讲系统的配置,本标准表5.0.2规定的是“宜配置”,本条是对“宜配置”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明确,即设有物业管理系统。
5.0.7 紧急广播(包括消防应急广播)需按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进行设置。
5.0.8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通常监控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有供暖地区)表一般具有计量、抄收及远传功能,通常采用兼容通信接口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系统联网。
5.0.9 多栋超高层住宅建筑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合建一个消防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