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附建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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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 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
】6.:10.?2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使】住宅内?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都会产生较!大的噪声故不宜设】置于住户相邻—楼层内也《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时【可设置?在,架,空,楼层或?不与住宅套》内房间直接相邻【的空间内并需作【好减振、《隔声措施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和第7.【3.2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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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 :要求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是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使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有了确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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