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5.3  厨房

5.3.1  本次修编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再进行分类规定,而是规定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4m2和3.5m2。其依据是: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m2以上,所以本次修编对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未进行修改,仍明确其最小使用面积为4m2。对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面积则规定为3.5m2

5.3.2  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应尽量做到。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才能保证住户正常炊事功能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0.207k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一个双眼灶的热负荷约为(8~9)kW,厨房体积小于39m3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0.207kW/m3。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9m3(约大于16m2),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5.3.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5.3.5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