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1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卫生器具和水嘴;

    2  当分户计量时,宜在公共区域外设水表箱或水表间。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8.1.3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利用太阳能,新建建筑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8.1.4  当采用同层排水时,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均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8.1.5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2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药品及其原料的加工及贮藏部位,并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正上方;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当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8.1.7  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2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位置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不冻结。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8.1.1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宜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