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的不同沟(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5.5.8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9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行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5.5.10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5.5.11  当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5.5.12  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5.5.13  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