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