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消 防
17.0.1 本条是消防设计规定,要遵照执行。
17.0.2 目前在实践中,一般锅炉房的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灭火设施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是完全可行的。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执行。
17.0.3 本条是考虑到油泵间、日用油箱的燃料特点而提出的消防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当一个项目设计中其他场所或部位已经采用了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在符合经济和技术合理的情况下,油泵间、燃油贮区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7.0.4 对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相关要求设计。
17.0.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因其是设置在其他的建筑物内,为保证锅炉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在有条件时,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应由建筑物的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6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10t/h(7MW)或锅炉房总容量大于或等于40t/h(28MW)时,要在火灾易发生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7.0.7 锅炉房的操作指挥系统一般设在仪表控制室内,为方便管理,故要求消防集中控制盘也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8 由于防火的要求,容量较大的锅炉房需要采用栈桥输送燃料时,对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相连接处,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这对防止火焰蔓延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