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燃煤系统
5.1 燃煤设施
5.1.1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锅炉房是主要耗能大户,而锅炉是主要用煤设备。据统计,我国环境污染的80%是来自燃料的燃烧,燃煤对环境的污染尤其严重。为此,本条针对燃煤锅炉房,提出对锅炉燃烧设备选择的要求,首先应根据燃料的品种来确定,并应根据所选煤种来选择锅炉燃烧设备,使其达到:对热负荷的适应性强、热效率高、燃烧完善、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以及辅机耗电量低的目的。
5.1.2 小型燃煤锅炉的锅炉房,一般选用层式燃烧设备的锅炉。由于结焦性强的煤会破坏链条炉排锅炉的正常运行,而碎焦末不能在链条炉排上正常燃烧,因此这两种燃料不应在链条炉排锅炉上使用。
5.1.3 入炉煤的粒度对燃煤锅炉的正常燃烧和燃烧效率有较大的影响,严重的会造成设备损坏。燃煤粒度不符合燃烧设备的要求时,要经过破碎,并在破碎之前将煤进行磁选和筛选,当一次破碎仍不能满足燃烧设备的要求时,应进行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
5.1.4 本条对原煤的破碎、筛分设备的选型提出原则性要求。
5.1.5 本条强调煤粉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煤种、煤质及煤的物理化学性能相匹配,以保证煤粉锅炉安全、稳定、高效燃烧。
与煤粉锅炉配套的制粉系统、煤粉输送、储存、给料等系统确定、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在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中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本标准直接引用。原标准条文中第5.1.6(2、3),5.1.7,5.1.8(4),5.1.9,5.1.10,5.1.11,5.1.12条款等涉及对煤粉锅炉及其配套系统的规定也并入本条。
5.1.6 本条对原煤仓、落煤管的设计提出了原则要求,对煤粉仓的要求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