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工艺布置
4.4.1 本条是对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在锅炉房设计中应贯彻的原则。本条所叙述的各种管线系包括输送汽、水、风、烟、油、气和灰渣等介质的管线,对这些管线应能合理、紧凑地予以布置。
4.4.2 锅炉露天、半露天布置或锅炉室内布置问题,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大量事实的验证,对平均气温较高、常年雨水不多的地区,可以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从气象条件来看,认为在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25℃的日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当锅炉房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要求锅炉制造厂在锅炉产品制造时,应提供适合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施,如锅炉应设置防护顶盖,有顶盖的锅炉钢架应考虑承受顶盖的承载力和当地台风风力的影响,并要考虑负载对锅炉基础设计的影响。锅炉房的仪表、阀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冻、防风、防腐措施等,在锅炉房的工艺布置中,仪表控制室通常置于锅炉间室内操作层,便于观察操作的地方。
4.4.3 据调查,在非严寒地区,锅炉房的风机、水箱、除氧及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设备等辅助设施和测量仪表,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较多,但一般都有较好的防护措施,且操作、检修方便和运行安全可靠。风机运行噪声大,一般采取密闭小室或安装隔声罩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的影响。
4.4.4 锅炉制造厂一般仅提供单台锅炉的平台和扶梯,而锅炉房往往是由多台同型锅炉组成,有时需要将相邻锅炉的平台加以连接;对锅炉房辅助设施、监测和控制装置、主要阀门等需要操作、维修的场所,亦应设置平台和扶梯。如有可能,对管道阀门的开启亦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远距离操作。
4.4.5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规定不应小于2m,这是为便于操作人员能安全通过。但要注意对于双层布置锅炉房和单台锅炉容量较大(一般为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房,需要在锅炉上部设起吊装置者,其净空高度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炉、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在不需操作和通行的地方,其净空高度可缩小为0.7m,这个高度已能使人低身通过。
4.4.6 根据本标准总则的要求,本标准适用范围为: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75t/h;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4MW,适用范围较广,所以需按不同类型的锅炉分档规定;这些数据系经大量调查后选取的,表4.4.6所列数据,都是最小值,采用时以满足所选锅炉的操作、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准,设计者可根据锅炉房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当锅炉在操作、安装、检修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道净距以满足其实际需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