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18.2  管道系统

18.2.1  当用汽参数相差不大时,蒸汽干管宜采用单管系统;当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相差较大时,蒸汽干管宜采用双管或多管系统。

18.2.2  蒸汽管网宜采用枝状管道系统;当用汽量较小且管网较短,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要求和便于控制时,可采用由热源直接通往各用户的辐射状管道系统。

18.2.3  采用供、回双管闭式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静压线的压力值宜为直接连接用户系统中的最高充水高度与设计供水温度下相应的汽化压力之和,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100℃的热网应有10kPa~30kPa的富余量,设计温度大于100℃的热网应有30kPa~50kPa的富余量;

    2  系统任一处的压力应高于该处相应的汽化压力,并应留有30kPa~50kPa的富裕压力;

    3  系统供、回水压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用户设备的允许压力,且回水管道任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4  用户入口处的分布压头大于该用户系统的总阻力时,应采用孔板、小口径管段、球阀、节流阀、压差控制阀或流量控制阀等消除剩余压头的可靠措施。

18.2.4  热水系统设计宜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绘制水压图。

18.2.5  加热油槽和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均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2.6  除本标准第18.2.5条规定外,其他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予回收利用,回收的凝结水应符合本标准第9.2.2条中对锅炉给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装设水质监测仪器和净化装置,经处理合格后予以回收或处理达标后排放。

18.2.7  高温凝结水宜回收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