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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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0.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7.0.3  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

17.0.4  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7.0.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7.0.7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8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