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9.2  水处理

9.2.1  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和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等因素确定;

    2  经处理后的锅炉给水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9.2.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或等于2.50MPa(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的有关规定;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0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水汽质量,除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汽水质量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的有关规定。

9.2.3  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9.2.4  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和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应采用锅外水处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

    1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表压)的,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

    2  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的非管架式热水锅炉。

9.2.5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2.2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自动加药设施;

    2  应设有锅炉排泥渣和清洗的设施。

9.2.6  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蒸汽锅炉的正常排污率不应超过10%,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锅炉的正常排污率不应超过2%。

9.2.7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且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9.2.8  锅炉用水预处理及软化除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的有关规定。

9.2.9  软化或除盐水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1  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2  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3  锅炉排污水损失;

    4  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5  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6  水处理系统的自用软化或除盐水;

    7  其他用途的软化或除盐水。

9.2.10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设置和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凝结水箱宜设1个;当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设2个或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2格的凝结水箱;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按20min~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确定;

    2  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按30min~60min的软化或除盐水消耗量确定;

    3  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按水处理设备设计出力15min~30min的水量确定,中间水箱的内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9.2.11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水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1台备用,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要求;

    2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1台备用泵;

    3  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9.2.12  锅炉的锅筒与锅炉管束为胀接时,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蒸汽锅炉锅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时,应设置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的设施。

9.2.13  蒸汽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蒸汽管。

9.2.14  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应采用低温除氧方式;当采用亚硫酸钠加药除氧时,应监测锅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9.2.15  磷酸盐溶液的制备设施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溶解器应设置搅拌和过滤装置。溶液箱的有效容量不宜小于锅炉房1d的药液消耗量。磷酸盐可采用干法贮存。磷酸盐溶液制备用水应采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9.2.16  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计量泵;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1台备用计量泵;磷酸盐加药设备宜布置在锅炉间运转层。

9.2.17  氨溶液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9.2.18  在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取样点;汽水取样冷却器宜相对集中布置;汽水取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