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锅炉烟风系统
8.0.1 锅炉鼓风机、引风机应单炉配置。
8.0.2 锅炉风机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 风机风量和风压计算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应按当地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修正;
3 炉排炉的风机宜按1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和1台引风机,其风量富余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富余量不宜小于计算风压的20%;煤粉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的风机风量和风压富余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4 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 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8.0.3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风道、烟道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 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 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应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 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
5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4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2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冷凝水排水设施;
3 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4 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并应使燃油、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烧的要求;
5 水平烟道应有不小于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6 排烟温度低于烟气露点时,烟道及烟囱内壁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8.0.5 锅炉房烟囱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尚应符合航空净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