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9-2014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compressedairstation

GB50029-2014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9-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3.0.14、3.0.15、3.0.16、3.0.18、4.0.3、4.0.14、5.0.2、5.0.3、5.0.5、6.0.3、6.0.7、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红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完成报批稿,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工艺系统,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土建,电气、控制和仪表,给水和排水,采暖和通风,压缩空气管道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压力及流量范围,新增了隔膜空气压缩机的条文,并对压缩空气站工艺设备选型及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8号,邮政编码:410007,传真:0731-8538345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红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欣达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

              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日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彭        张洪雁  孙晓明  李红梅田鸿斌  郭孝亮      杨丽莉  万里鹏    陈进发

    主要审查人:李    吴庭惠            钱家祥      王利康  贺卫宁  王选和蒋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