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采暖通风
11.0.1 氢气站、供氢站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
11.0.2 集中采暖时,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房间不应低于15℃;
2 空瓶、实瓶间不应低于10℃;
3 氢气罐阀门室不应低于5℃;
4 值班室、生活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执行。
11.0.3 在计算采暖、通风热量时,应计入制氢装置散发的热量。
11.0.4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空瓶、实瓶间内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11.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并与氢气检漏装置联锁。
11.0.6 自然通风帽应设有风量调节装置和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11.0.7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