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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测量《与仪:。表
《
1—6.:4.:。1、16.4.【2 系原规—范,第13.3.1条~!第13.《3.7条的修改【
【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检测指示、记录】、积算、报警等功】能,由DCS或P—LC微处理器完【成并通过操》作员站?显示器显示和报警本!条列举了检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项目
!16.4.3 】本条为新增条文
】
》 对检测仪表!选择:原则进行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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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 本条为!新增条文《
《
—本条对巡《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的就《地检测仪《表设置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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