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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水工【建(构)《筑物 —。。 ? 18.8》.1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施【工条件、建材供应】。和当地?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18》.8.2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还《应执行本规范第2】0章:建筑:与结构中的有关规】定 【1,8,.8.?3  位于》厂区的?水泵房及取水建【。筑物其建筑外观应】与厂区的《其他建筑《物相协调《;厂区外《的水泵?房及取水建筑物其】建,筑造型处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18.8.4】  对?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设置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 18.8.!5  循环水泵房电!气操作层及立式水泵!的电机层的地面【宜采用水磨石地面】其他可采用水泥地面! ? , 1?。8.:8.6  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宜,采用钢塑《窗或铝合金窗进出】设备:的,大门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钢《大门或电动卷帘门】 : ? 18.8.7 】 海水建筑物应【采用防海水腐蚀【的建筑?材料: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J 50《192的《有,关规:定取用海水的—钢,管应:进行专门防护— 《 18.》8.8 《 在软弱地基上修】建水工建筑物时应考!虑地基的变形和稳】。定当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建筑物!四,周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 18.8.9 ! ,水工建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当条件合适时】可分:期建设;当施工【条件困难布置受到】。限制且分期建—设在经济上不合理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 , 1:8.8.10—  排水明》渠与河床连接处应设!排水:口排水?口形式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消能、散《热要求等《因素确定 》 18【。.,8.1?1  山谷型—干贮灰场周围山坡】宜设截?洪,沟,。设,计标准可《按重现期为十年一】遇,洪水考虑 】 18.》8.12  山【谷型:干贮灰场上游设有】拦洪坝时其》坝高应根据不同排】洪,设施对?设计洪水进行调【洪演算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设计标准【应按照堆灰高—度,和容:积参照表1》8.6?.8确?定下游的《挡灰堤(坝)宜【为排水棱体 【 18.【8.13  贮灰场!堤,坝,坝体结构宜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灰渣【分期筑坝并结合【环保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安全、经济—、合理的坝型 】 18—.8.14 —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应根据地基》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止坝体和地】基液化的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