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49-2011 建标库

18.6  外部除灰渣系统及贮灰场

18.6.1  厂区内外灰渣管的敷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外压力灰渣管宜沿地面或管架敷设,应注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通过居民区及民房。

    2  厂区内压力灰渣管宜敷设于地沟内,有条件时,可沿地面或厂区管架敷设。

    3  当具有可靠依据证明灰管结垢或磨损不严重时,也可直埋于地下。

    4  灰渣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1%,在最低处应有放空措施,在最高处应有排气措施。

18.6.2  厂区外压力灰渣管宜沿路边敷设,并充分利用原有道路供检修使用。当需要修建局部或全部检修道路时,应按简易道路修筑,并注意节约用地和不影响农田耕作。

18.6.3  水灰场排水根据环保、节水等要求必须处理后重复使用,不得排放。回收水系统应根据地形、地质、水量、水质和贮灰场排水建筑物等条件确定。回收水管道宜与灰渣管一起敷设,结垢严重时应采取防结垢措施,并宜采用直埋式布置。

18.6.4  灰渣管道宜采用钢管或复合管材。灰水回收管宜采用钢管、复合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对于磨损严重的灰渣管段,宜采用钢管内衬铸石管或其他耐磨复合管。在灰水结垢、磨损不严重时灰渣管宜采用钢管或防结垢复合管。

18.6.5  水灰场澄清水应设置灰水回收系统。灰场回收水应重复用于冲灰系统。对于用海水输灰的滩涂灰场,灰场灰水回收应根据环保要求和工程情况确定。

18.6.6  灰水回收水泵台数不宜少于3台,其中1台备用;灰水回收管道可敷设1条,不设备用。

18.6.7  灰场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堤坝形成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3年按设计煤种计算的灰渣量。热电联产项目的事故灰场有效容积满足不大于6个月按设计煤种计算的灰渣量。灰场附近宜设置值班室,并有生活、通信、照明等必要的运行管理设施。

18.6.8  山谷水灰场堤坝的设计标准应按表18.6.8执行。

表18.6.8  山谷灰场灰坝设计标准

注:1  用灰渣筑坝时,灰坝的坝顶安全加高和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5045的规定执行;

    2  当灰场下游有重要工矿企业和居民集中区时,通过论证可提高一级设计标准;

    3  当坝高与总容积不相应时,以高者为准,当级差大于一个级别时,按高者降低一个级别确定;

    4  坝顶应高于堆灰标高至少1.0m~1.5m。

18.6.9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围堤建设标准应与当地堤防工程一致。围堤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规定执行,其级别与当地堤防工程的级别相同。此外尚应符合表18.6.9规定。

表18.6.9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围堤设计标准

注:堤顶(或防浪墙顶)应高于堆灰标高至少1m。

18.6.10  设计山谷型水灰场的坝和排洪设施时,应考虑灰场的调洪作用。设计山谷型干灰场时,应考虑截洪和排洪的导流设施。

18.6.11  当采用干式除灰时,干灰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个干灰场应进行合理规划,分期、分块使用,并以此作为场内运灰道路设计、施工机具选型的依据。当填至设计标高时,应及时覆土或植被绿化。

    2  当干灰场四周有汇水流域时,宜将汇水截流并引至灰场外。当山谷干灰场下游设初期坝并采取由下游向上游堆灰方式时,灰场内宜设排水设施。防洪设计标准可参照水灰场确定。

    3  干灰场应配备正常运行的施工机具,并可根据情况考虑少量的备用机具。

    4  干灰场内宜设喷洒水池,应有完善的供水设施。场内应配备喷洒机具,其中应至少有1辆洒水车。

    5  平原干灰场周围应设不少于10m宽的绿化隔离带。山谷干灰场可利用山体及原有林木作为防风掩体,必要时可设不少于10m宽的绿化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