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49-2011 建标库

18.4  输配水管道及沟渠

18.4.1  采用母管制供水时,循环水进水、排水管(沟)达到规划容量时(大于2台机组)不宜少于2条,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其中一条停运时,其余母管应能通过最大计算用水量的75%。

18.4.2  供水系统的补给水管的条数宜按规划容量设置2条,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蓄水池或采用其他供水措施作备用时,可设置1条。当采用2条补给水管,而每条补给水管能供给补给水量的60%,则补给水管之间可不设联络管。在补给水系统总管及电厂内主要用户的接管上均应设置水量计量装置。

18.4.3  压力管道的材料应根据管道工作压力、水质,管道沿线的地质、地形条件、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选用的管材有:钢管、球墨铸铁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玻璃钢管、钢塑复合管等。自流管、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8.4.4  供水渠道应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在渠道的设计中,应考虑原有地面排水系统的改变和地下水位上升对邻近地区农田和建筑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