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水力除灰渣系统
10.2.1 拟定水力除灰系统时,应采用电厂复用水,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制浆方式和灰水浓度。
10.2.2 厂内灰渣水力输送可采用压力管和灰渣沟两种方式,应根据锅炉排渣装置及除尘器形式、锅炉房和厂区布置以及贮灰场位置等条件确定。
10.2.3 采用离心灰渣泵的水力除灰渣系统,当一级离心泵的扬程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离心灰渣泵直接串联的方式。
10.2.4 采用容积式灰浆泵系统输送灰浆液,应采用高浓度输送。
10.2.5 采用浓缩机浓缩灰浆时,浓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缩机直径应根据排灰量及浓缩机的单位出力确定。
2 浓缩机宜采用高位布置。
3 浓缩机排浆管应设有反冲洗水管道,冲洗水源应可靠,水压不应小于0.4MPa。
10.2.6 浓缩机的备用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厂除灰系统设有备用或事故排灰条件时,可不设备用。
2 当全厂除灰系统无备用或不具备事故排灰条件时,浓缩机不宜少于2台,而且当其中1台故障时,其余浓缩机的总出力应能承担不低于除灰系统80%的计算灰量。
10.2.7 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渣沟不设备用,布置应短而直,并应考虑扩建时便于连接,沟底应采用铸石等耐磨镶板衬砌。
2 电厂内其他系统的排水、污水等不宜排入灰渣沟。
3 灰渣沟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沟坡度不应小于1%。
2)固态排渣炉的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
3)液态排渣炉的渣沟坡度不应小于2%。
4)输送高浓度灰渣浆的灰渣沟,其坡度宜适当加大。
10.2.8 在一套水力除灰渣系统中,主要设备的备用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常运行的清水泵应各有1台(组)备用。
2 在一个泵房内,离心式灰渣(浆)泵和容积式灰浆泵的备用台(组)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1台(组)运行时,设1台(组)备用。
2)当2台(组)~3台(组)运行时,设2台(组)备用。
3)对于容积式灰浆泵,当只设2台(组)备用时,可以预留第二台(组)备用泵的基础。
10.2.9 当采用沉渣池除渣系统时,沉渣池的几何尺寸应根据渣浆量、渣的颗粒分析、沉降速度及外部输送条件等因素确定。沉渣池宜采用两格,每格有效容积不宜小于该除渣系统24h的排渣量。当采用脱水仓除渣系统时,脱水仓的容积应根据锅炉排渣量、外部输送条件等因素确定。每台脱水仓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该除渣系统24h的排渣量。
10.2.10 当运行的厂外灰渣(浆)管为1条~3条时,应设1条备用管。当灰渣管磨损或结垢严重时,应采取防磨或防结垢、除垢措施。
10.2.11 当采用普通钢管作灰渣管时,除壁厚应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管壁厚不应小于7mm。
2 渣管壁厚不应小于10mm。
3 弯管和管件可采用耐磨管。
4 当灰渣具有严重磨损特性时,对直管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采用耐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