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73-2013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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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73-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3-2013,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2、3)、4.2.3(1)、4.4.1、5.2.1、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3.5、5.3.10、6.1.5、6.2.1、6.3.2、6.5.1、6.5.3、6.5.4、6.5.6、6.5.7(1)、6.6.2、6.6.6、7.3.2、7.3.3(1、4)、7.4.1、7.4.3、7.4.4、7.4.5(2)、8.1.1(4)、8.1.5、8.1.8、8.4.1、8.4.2(2、3)、8.4.3、9.2.2、9.2.5(1)、9.2.6、9.3.3、9.3.4、9.3.5、9.3.6、9.4.3、9.5.2、9.5.4、9.5.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结合我国洁净厂房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测试,认真总结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多年来实施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管道、电气等。

    本规范主要的修订技术内容是:修改了第2章术语;对第3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第8章,更名为“工业管道”;修改了部分“强制性条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信息产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陈霖新张利群王唯国缪德骅晁阳赵海俞渭雄周春海秦学礼谭易和贺继行肖红梅樊勖昌张彦国黄德明牛光宏冷捷敏冯佩明

    主要审查人:涂光备薛长立王宗存张洪雁施红平李兆坚叶鸣孙志华万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