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设计标高的确定
7.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防洪水、防潮水和排除内涝水的要求。
2 应与所在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3 应方便生产联系、运输及满足排水要求。
4 在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的前提下,应使土(石)方工程量小,填方、挖方量应接近平衡,运输距离应短。
7.2.2 布置在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工业企业的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业企业的等级和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场地设计标高应按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加不小于0.50m安全超高值。
3 当按第2款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设防洪(潮)堤、坝的方案。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当采用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消除内涝水威胁后,对场地设计标高不作规定。
7.2.3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7.2.4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建筑物位于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和有特殊防潮要求、有贵重设备或受淹后损失大的车间和仓库,高填方或软土地基的地段应根据需要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运输线路标高相协调。在满足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可做成台阶。
7.2.5 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统筹兼顾运输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合理性。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