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其他运输
6.6.1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及架空索道等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地形,线路应短捷,并减少中间转角。
2 沿线宜布置供维修和检查所必需的道路。
3 厂内敷设的输送管道和带式输送机等的布置应有利于厂容,并宜沿道路或平行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布置;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及通风;沿地面敷设时,不应影响交通。
6.6.2 输送管道的起点泵站、中间加压、加热站及终点接收站均应有道路相通。
6.6.3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跨越铁路、道路布置时,宜采用正交,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对建筑限界的有关规定。
6.6.4 架空索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索道线路应避开滑坡、雪崩、沼泽、泥石流、喀斯特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和采矿崩落影响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站房及支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
2 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厂区和居住区,也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当索道必须跨越厂区和居住区时,应设安全保护设施。
3 在大风地区,宜减少索道线路与盛行风向之间的夹角。
4 架空索道线路与有关设施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