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年版)(GB/T50193-1993(2010年版)) 建标库

5  系统组件

5.1  储存装置

5.1.1  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灭火剂泄露检测装置和集流管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  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

    5.1.1.2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5.1.1.3  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

5.1.1A  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A.1  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MPa±0.12MPa。

    5.1.1A.2  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

    5.1.1A.3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装量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5.1.1A.4  容器阀应能在喷出要求的二氧化碳量后自动关闭。

    5.1.1A.5  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5.1.2  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规定。

5.1.3  (此条删除)。

5.1.4  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5.1.5  (此条删除)。

5.1.6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

5.1.7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5.1.7.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3  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5.1.7.4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