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安全要求
第7.0.1条 防护区应设有疏散通道与出口,并宜使人员在30s内撤出防护区。
第7.0.2条 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当人员不能在1min内撤出时,施放的卤代烷1301的最大浓度不应大于10%。
第7.0.3条 防护区内卤代烷1301的最大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防护区内卤代烷1301灭火剂的最大浓度(%);
——设计灭火用量或设计惰化用量(kg);
μmax——防护区内最高环境温度下卤代烷1301蒸气比容(m3/kg),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Vmin——防护区的最小净容积(m3)。
第7.0.4条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与出口,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灯光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施放的声报警器,并在每个入口处设置光报警器和采用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防护标志。
第7.0.5条 设置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装置,应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第7.0.6条 防护区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疏散出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第7.0.7条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第7.0.8条 地下贮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第7.0.9条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组件与带电部件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0.9的规定。
第7.0.10条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管网系统,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7.0.11条 设有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宜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