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GB/T50163-1992) 建标库

第二节  设计灭火用量与设计惰化用量

第3.2.1条  设计灭火用量或设计惰化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d——设计灭火用量或设计惰化用量(kg);

          ——卤代烷1301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μmin——防护区最低温度下卤代烷1301蒸气比容(m3/kg),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第3.2.2条  生产、使用或贮存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防护区,卤代烷1301的设计灭火浓度与设计惰化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设计惰化浓度;无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可采用设计灭火浓度。

    二、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的1.2倍,并不应小于5.0%。

    三、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卤代烷1301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按其最大者确定。

    四、有关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防护区的卤代烷1301设计灭火浓度和设计惰化浓度可按表3.2.2确定。表中未给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第3.2.3条  图书、档案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卤代烷1301设计灭火浓度宜采用7.5%。

第3.2.4条  变配电室、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卤代烷1301设计灭火浓度宜采用5.0%。

第3.2.5条  卤代烷1301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体火灾时,不应小于10min;

    二、可燃气体火灾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时,必须大于1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