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GB/T50163-1992) 建标库

第二章  防护区

第2.0.1条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划分;

    二、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三、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

第2.0.2条  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2.0.3条  防护区的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kPa(防护区内外气体的压力差)。

第2.0.4条  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的关闭装置。

第2.0.5条  完全密闭的防护区应设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底部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室内净高的2/3。对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第2.0.6条  泄压口的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泄压口面积(m2);

          μ1——卤代烷1301蒸气比容,取0.15915m3/kg;

          μm——在101.3kPa和20℃时,防护区内含有卤代烷1301的混合气体比容(m3/kg),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一个防护区内全部喷嘴的平均设计流量之和(以重量计,下同,kg/s);

          PB——防护区的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kPa),取其中的最小值。

第2.0.7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