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6-2013 建标库

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警报器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漏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8.1.2  要求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的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组成的子系统,而不能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接入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总线中,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1)目前应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功耗都很大,一般在几十毫安,接入总线后对总线的稳定工作十分不利。

    (2)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使用寿命一般只有3、4年,到寿命后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作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3)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都需要标定,标定期间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作也会产生影响。

    (4)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与含义均不相同,需要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该系统需要有自己的独立电源供电,电源可由系统独立供给,也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就地获取,但就地获取的电源,其供电的可靠性应与该系统一致。

8.1.3  石化行业中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可按本行业规范进行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能接入消防控制室,以保证消防救援时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8.1.4  本条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收到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运行状态信息,应该传输给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

8.1.5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表明保护区域内存在超出正常允许浓度的可燃气体泄漏,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可以警示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置。

8.1.6  本条规定了可燃气体保护区域内联动控制和警报发出的实现方式。

8.1.7  在一些工业场所设置的电气设备有防爆要求,则在该场所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产品也应按照相关防爆要求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