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6-2013 建标库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6.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6.1.1  区域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若受建筑用房面积的限制,可以不设置消防值班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如保卫部门值班室、配电室、传达室等),但该值班室应昼夜有人值班,并且应由消防、保卫部门直接领导管理。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设备)应设在专用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内以保证系统可靠运行和有效管理。

6.1.2  本条从使用角度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对重点城市、重点工程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的调查,不同地区、不同工程消防控制室的规模差别很大,控制室面积有的大到60m2~80m2,有的小到10m2。面积大了造成一定的浪费,面积小了又影响消防值班人员的工作。为满足消防控制室值班、维修人员工作的需要,便于设计部门各专业协调工作,参照建筑电气设计的有关规程,对建筑内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及操作、维修所必需的空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便使建设、设计、规划等有关部门有章可循,使消防控制室的设计既满足工作的需要又避免浪费。

    对于消防控制室规模大小,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设计中根据实际需要还应考虑到值班人员休息和维修活动的面积。

6.1.3  本条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的安装要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6.1.4  本条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有条件地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只有报警功能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由于其各类信息均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集中显示,发生火灾时也不需要人工操作,因此不需要有专人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