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6-2013 建标库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

D.0.1  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下列部位: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  电信楼、邮政楼的机房和办公室。

    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和办公室。

    4  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和办公室。

    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办公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  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办公室、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  科研楼的办公室、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  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13  公寓(宿舍、住宅)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7  堆场、堆垛、油罐等。

    18  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和设备间,列车车厢。

    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  陈列室、展览室、营业厅、商业餐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用房。

    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走道、门厅、楼梯间。

    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  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  歌舞娱乐场所中经常有人滞留的房间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29  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2  其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可燃物较多的场所或燃烧后产生重大污染的场所。

    33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