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6-2013 建标库

12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道路隧道

12.1.1  城市道路隧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水底隧道,应同时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其他公路隧道应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12.1.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顶部距顶棚100mm~200mm,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10m;每根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保护车道的数量不应超过2条;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行车道侧面墙上距行车道地面高度2.7m~3.5m,并应保证无探测盲区;在行车道两侧设置时,探测器应交错设置。

1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联动消防设施时,其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50m。

12.1.4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20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每隔50m处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隧道入口前方50m~250m内应设置指示隧道内发生火灾的声光警报装置。

12.1.5  隧道用电缆通道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主要设备用房内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2.1.6  隧道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联动隧道中设置的视频监视系统确认火灾。

1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给隧道中央控制管理设备。

12.1.8  消防应急广播可与隧道内设置的有线广播合用,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

12.1.9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隧道内设置的紧急电话合用,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

12.1.10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控制与正常通风合用的排烟风机。

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