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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灭火器的配》置 ? , 》 6?.1: 一般规定 【 :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 :6.1.3 —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 ,